立会一般性通过《广告法》 倡规管广告代言及网络广告

《广告法》法案昨(25)日获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。法案建议规管代言及网络广告,为地产、医疗器械、保健产品等广告订定须遵守的专门规定。并调整行政违法行为罚款金额,新增劝诫机制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处罚。

多名议员指出网络广告界限模糊,关注如何规管。经济财政司司长戴建业表示,网络广告跨不同司法管辖区,每个地方都无法完全规管,而本澳《广告法》将来以广告内容与澳门有否联繫,包括营业场所、住所、经营业务的个人自媒体等,才能开立卷宗。至于网红拍片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,则视乎有否涉及利益,以及可识别性。

有议员关注一旦广告安装不当引发事故,法案如何取捨「便民便商」与「公众安全」。戴建业称,法案建议广告物安装由原来的准照制度,调整为「登记+许可」分类管理制度。对风险较低的广告物安装实行登记制,对风险较高的实行许可制。需申请工程准照的广告物(如建筑物外挂广告,按高度、面积界定),仍需通过许可制度严格把关,向工务局申请审批。

另有议员关注法案如何界定公益科普类广告内容。药监局副局长吴国良回应指出,公益性广告不属于商业宣传,他举例政府推广防疫接种,不提及药名、不具商业宣传目的,属于公益性质,不会限制其发布。

经济财政司司长戴建业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,议程为引介、一般性讨论及表决《广告法》法案。(林嘉欣摄)